正常接收單位三年內情趣用品不得解聘退役兵
  本報訊 (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楊婷、鄒海媚)有著12年軍齡的鄭少軍(化名)退伍後到一家公司做司機,一年後,公司以合同期滿、公司將關閉為由不再續約。但是該公司並未關閉,解聘的也只有鄭少軍一人。越秀區法院審理認為,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規定,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ddr4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因此判令該公司支付終止勞動關係賠償金16萬元。
  公司稱將倒閉裁員 其實只mSATA裁一名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鄭少軍1999年12月1日應徵入伍,2011年12月從部隊退役轉業,並由退伍安置部門安置到某公司工作,從事司機一職。入職時,該公司只與鄭SD記憶卡少軍簽訂了從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並約定按標準工時制上班,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2880元/月。
  但在2013年11月25日及12月31日,該公司相繼向鄭少軍發出兩份《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其由於該公司屬於關閉退出企業,需要裁減人員,且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於2013年12月31日期限屆滿,該公司決定不外接式硬碟再與其續訂勞動合同。
  鄭少軍認為,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他的軍齡連同實際工作年限累計超過10年,公司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該公司並未關閉停業,除瞭解雇他一人外並沒有裁減其他人員,於是訴至法院。
  轉業前軍齡應計工齡 被告公司屬違法裁員
  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的相關規定,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
  本案中,原告轉業前的軍齡應計入在被告單位的工作年限,故原告入職時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而被告未依法與原告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1年勞動合同期滿後,在無證據證明該單位屬於“關閉退出企業”的情形下,單方終止與原告的勞動關係,構成違法終止勞動關係。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被告的工作年限共計14年零30天。法院還確認了原告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數額為5611.45元,依法判令用人單位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共計162732.05元(5611.45元×14.5×2)。目前,被告提出上訴,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原標題:隨意解聘退伍兵?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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